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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2020-09-24 09: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为身患大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费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个人等共同筹集的原则。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会  

第三条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但到校工作已满五年仍未申请入会的,将自动失去入会资格。互助会每年3月吸收一次新会员,入会满一年才能享受互助金补助待遇。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会员退休后继续缴纳会费的,同样享受互助金补助待遇。

第五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包括:人事关系脱离学校、退会、停止缴纳会费。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及使用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费中给予11的配套支持;

(三)其它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增值。

第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校工会财务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互助会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及符合财经法规管理的前提下,尽量挖掘资金保值增值潜力,让基金获取最大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卫生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工会相关人员担任。

第九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审批患病会员互助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应及时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负责会费收缴和互助金使用管理,并将互助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报告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有关信息档案资料保存完整;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统计身患大病会员医疗费用情况,并及时提供上年度(111231日)符合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人员名单和医疗费用清单。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会员全年因病医疗费用的支出,符合享受互助金补助标准的会员可以申请。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向后勤管理处卫生科提交上年度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卫生科审核后,及时递交校互助工作委员会讨论审批;申请者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到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如会员已去世的,可以即时申请互助金补助,互助金的领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互助金补助范围:会员因病住院(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含相应等级医院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总额个人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所计算的医疗费用,以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重大疾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互助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2000元至1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二)超过1万元至3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三)超过3万元至5万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四)超过5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0%

(五)以上分级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8万元;

(六)对连续5年未获补助者,补助比例增加5%,并逐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10%;连续15年以上未获补助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到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连续交费满30年,以后不再交纳互助金,并终身享受互助待遇。

第十八条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身体疾病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美容手术及先天畸形矫正手术

第二十条 身患重大疾病的会员,且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10000元及以上;不是重大疾病会员,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达30000元及以上的,每年每人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爱心补助。每人累计爱心补助次数不超过3次。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淮工院〔2018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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